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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准许离婚。上诉人吴*在原审中以被上诉人所诉不是事实为由,不同意离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又以双方未能和好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离婚,说明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李*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当准许离婚。但是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未能就财产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审。

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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