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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女王*乙、王*丙。原告工作在外地,被告生活不检点,脾气秉性不和,与家庭成员争吵不休,使原告无法安心工作。被告对原告父母不体谅、不孝顺,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盛*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双方自由恋爱四年之久,并生育两女,四口之家其乐融融。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及依据;2.原、被告婚生女孩王**、王**随谁一起生活;3.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情况。

关于争议焦**,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顺,生活不检点,多次与原告父母、姐姐争吵,甚至动手。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视频录音,用以证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检点行为。

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称,原告系非法取得的录音,未经对方同意,录音不能证明被告与聊天之人有其他关系,不能显示被告生活不检点。

被告主张:原、被告结婚前已相识九年,婚后生育两个女儿,说明感情很好,不存在离婚的理由,被告与原告父母、姐姐有矛盾是家庭矛盾,原、被告应相互自身找原因。

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

关于争议焦**,原告主张:原告母亲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父亲上班,原告长期在外,所以两个孩子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

被告主张:被告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被告长期在家带孩子。

原、被告,就其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关于争议焦**,原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存款,有债务11000元,其中欠王**6000元、欠王*征5000元。原告称本田锋范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虽登记在其名下,但原、被告只出1万元,其余是原告父亲出的。

被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本田锋范轿车一辆(价值12.2万元),没有债权债务及存款。

原、被告就第三个争议焦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丙。原、被告无债权、存款。2015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甲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王*甲未能就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对原告王*甲要求与被告盛*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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