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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甲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郭*乙,现在随我和被告的父母生活。我与被告刘*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吵架、分居,一直处于冷战状态,要求和被告刘*离婚。我抚养郭*乙。2014年5月30日在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北侧万隆财富广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636509元,已经还贷款37438.05元,请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们尚有感情,在财产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郭某乙,现在随原、被告的父母生活。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与被告刘*自愿登记结婚,且婚生一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郭**主张与被告刘*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刘*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甲主张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2.54元,减半收取1191.27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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