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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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