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闫*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唱*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