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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