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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唱*与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唱*诉称,2009年12月22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夫妻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被被告及被告家人撵出家门,原告回到原告亲戚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原告从原告娘家借款购买空调一个及电脑一台,原告娘家借给原告一辆价值2000元摩托车被被告父亲卖了。综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系夫妻关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原、被告之间从2009年12月份起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能够互敬互爱,夫妻之间从没有发生过激烈争吵。当男方要求性生活时,女方不同意,如果男方执意要求性生活,女方就会连哭带闹,连踢带踹,而男方能够一直谦让女方,不让她受一点委屈,因此原、被告之间虽然无性生活,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根本不像原告诉状中所说的夫妻之间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形。另外,原告所述的2015年8月16日被被告家人撵出家门一事根本不属实,当时是被告外出打工走后,原告无故和她奶奶回娘家而不愿回自己家,为此被告及家属还有村干部曾多次到原告娘家劝其回家,但原告执意不回。被告自从双方结婚后一直任劳任怨,每天起早贪黑的为这个家操劳,从未有过怨言,现原告竟然起诉要求与我离婚,让我非常意外,非常心痛。为此,被告要求与原告重归于好,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唱*与被告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应该互相谅解,协商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唱*主张与被告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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