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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诉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某乙、被告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某诉称,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典礼结婚并开具了结婚证,年生一女孩,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结婚几年来被告只有春节在家住几天,更有甚者年春节也没有回来,原告和孩子常年在娘家居住。一年也不与原告联系几次,今年来被告与原告没打一个电话,没捎一分钱,对孩子不闻不问。经家人多次苦心规劝扔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孩子,另陪嫁物品归我所有,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被告归还原告陪嫁物品。(详见清单);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提交结婚证原件一份;

提交两张孩子医药费欠款证明;

提交陪嫁物品清单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师某辩称,原告说我不务正业不存在,我给家里稍钱了,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我要孩子。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原件,真实有效,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孩子医药费欠款证明两张,因不是正规票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陪嫁物品清单上冰箱、空调、饮水机、沙发、八门柜、被褥8条、挂历,被告质证称除饮水机不是陪嫁物品之外,其他东西都有,本院对其冰箱、空调、沙发、八门柜、被褥8条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叫师某甲,现女儿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某要求与被告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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