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安*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