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武*甲与武*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苗*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