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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现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2009年冬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定婚,同年腊月29日典礼同居,2011年5月21日生长子许*某,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30日生次子许*X,现两儿子均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被告经常故意找事,辱骂我和我母亲,并扬言离婚。2015年3月2日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与我吵架后丢下两个孩子回娘家与我分居。同年10月5日被告突然回到我家,对我辱骂并殴打我母亲,我报警后,被告才罢休。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儿子判归我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76395元,判令被告返还我婚款1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

2、许*某、许*X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原告手机收到的原告称是被告向其发送的用于证明双方感情确确已破裂的短信截屏图片67份。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我与原告经充分了解后才典礼结婚,感情基础牢固;正因为有着深厚而真挚的感情才生育了两个儿子,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3月2日原告母子因琐事将我赶出家门,我迫不得才外出打工。2015年10月我回家看孩子,原告母亲不让,原告与他母亲一起打我。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及子女的幸福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定婚,2010年2月12日(2009年农历12月29日)典礼同居,2011年5月21日原告生长子许*某,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30日原告生次子许*X,现子女均随原告生活。2015年3月2日双方发生矛盾分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举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典礼同居后才补办结婚登记,并生育子女,可见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短暂的分居,不足以证明是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举的短信截屏也不能证明是由被告发送的,因此对原告提交的短信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呵护。有了矛盾要相互体谅,更要珍惜夫妻感情,为了孩子的幸福成长,应当慎重提出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与被告崔*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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