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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魏*甲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1983年双方经人介绍双方认识,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当年农历9月21典礼,没有办理结婚证。于1986年1月8日生长女魏*,1989年3月18日生儿子魏*乙,年月日生次女魏*。婚后双方脾气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动不动就打骂原告,要和原告离婚,但为了孩子,原告都委曲求全,希望被告能回心转意。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变,更变本加厉,动不动就打骂。现在三个孩子都长大成家,我再也无法和他生活在一起,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双方都感到身心疲惫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魏*甲辩称,一、我与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应调解双方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我虽然与原告是经人介绍认识,但确属自主自愿,双方婚前接触较多,有着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后举行了典礼仪式,还一同到原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改革开放后,我也建起了标准件厂,生意比较红火,将子女抚养成人,用积蓄为三个孩子成了家,其余钱都由原告掌管。后来原告与儿子去新疆办了标准件门市,我从农历2015年正月也到新疆参与经营,直到2015年6月13日因身体疾病才返回永年。双方根本没有矛盾,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因此法院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二、退一步讲,假如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新疆门市财产折价分一半30万元给我,面包车折价归我一半,关于我现在住房系父母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86年1月8日生长女魏*,1989年3月18日生儿子魏*乙,年月日生次女魏*,现三个子女均已结婚。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2015年6月份双方吵架后被告从新疆门市回永年老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魏**委员会、永年县刘营乡政府民政所、永年**计生委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现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产生纠纷应积极想办法化解,互谅互让,共建幸福美好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宋*与被告魏*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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