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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