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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