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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宫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网上认识,于2010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发现双方脾气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且动手打架,结婚3年没敢要孩子,原、被告从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近两年,双方形同陌路,毫无感情可言。为了解除这桩不幸婚姻,原告于2014年初起诉离婚,贵院(2014)西民初字第537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再无任何联系,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第二次起诉,望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不存在抚养问题。夫妻无共同房产、存款、债权和债务,不存在财产分割和分担问题。

原告提交:1、原告的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2、(2014)西*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是二次起诉;3、离婚协议书一份和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同意离婚,但是不配合,拖、延、赖;

被告辩称

被告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于2009年冬季在网上认识,交往半年多后确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尚可,2010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告宫某某曾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2014)西*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4年12月25日原告宫某某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合法传唤,庭审时,被告尹某某仍未到庭,主办人当庭给被告尹某某打通电话,要求被告到庭应诉,被告称不可能到庭。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把房子钥匙和工资交到原告的手中,但被告既没有房子钥匙,也没有工资收入,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夫妻开始分居。本院(2014)西*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和好无望,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另主张,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是通过上网相互结识,婚前虽感情尚好,但婚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理念不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宫某某曾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宫某某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尹某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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