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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诉被告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12日儿子程*乙出生。2006年被告被单位调往石家庄工作,然后又被调往邯郸工作,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随分居时间的延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被告婚前在市区没有房子,因此双方婚后一直在原告娘家居住,儿子至今仍与原告在原告父母家居住。若改变儿子生活现状对儿子的身心不利。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2、婚生儿子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程*甲辩称,不同意原告常*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交往确认恋爱关系三年后双方才结婚。婚前双方交往多、了解深,有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夫妻一直非常好,2004年8月份登记结婚后,2005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有了婚内儿子,夫妻感情更加和谐,家庭生活幸福美满。2006年因在工作单位突出,被调往石家庄工作,但是我每周回家,平时也是电话联系,工作关系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为了更好的照顾家庭,有利孩子的成长,经过我本人的申请和努力,现在已经回到邢**司工作两个月。因为我在外地工作造成夫妻感情不好这个说法已经不存在了,这一点不能作为原告离婚的理由。我和原告没有分居,一直共同生活,只是在2014年12月原告返回娘家,与我开始分居。返回娘家的原因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两人没有发生口角与争执。平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只是偶尔发生争执,也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综上,我与原告结婚已经十年有余,并且婚生儿子已经9岁,共同生活时间长,根本达不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希望的程度。为了孩子的成长以及我们二人多年的感情,我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尽义务,主动承担应尽的责任。因为双方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婚生儿子抚养问题、夫妻财产问题不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于2005年8月12日婚生一男孩取名程*乙。现原告常*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程*甲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子,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常*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为对方着想,互相体谅,加强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健全、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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