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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约定此款在2014年末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因此,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此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无辩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积极给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人民币26000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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