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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泓**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波市北仑支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波市北仑支公司为与被告宁**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太平洋**波市北仑支公司支付保险费27万元;上述款项若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原告就不再主张利息,否则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0年7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财产保全费1945元,共计4690元,由被告宁**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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