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贺完定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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