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刘**、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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