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代理人李**,被告张**的代理人赵**、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被告欠原告15万元整,约定2011年1月4日还5万元,3月31日还5万元,5月30日还5万元。前两期还款,经多次催促,被告勉强归还,自3月份以来,被告躲避不见,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彻底不接电话,人也不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整,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递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被告与原告系情人关系。2010年底被告提出与原告分手,原告不同意。2011年1月3日,在大岭**公寓楼411号原告家中,原告以怀孕为由,向被告索要10万元整,被告当时没钱,无奈给原告写的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杨*10万元整,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归还。(2011年3月31日还5万元,5月30日前还5万元)”欠条写好后,原告及家人认为给钱的时间太长,来不及给原告做打胎手术用,要求被告必须在2011年1月4日先拿5万元,并要求被告将该内容写在欠条上。被告出具的欠条是10万元,而非15万元。2011年1月4日,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借钱给原告账户上打了5万元,同月27日原告到被告老家伊川,找被告要钱与被告妻子发生打架,同年2月10日被告不想长时间纠缠下去又借钱给原告账户上打了5万元整。至此被告已将10万元给了原告,不欠原告一分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10万元还是15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1年1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欲证明被告欠原告15万元已还10万元还欠5万元整。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欠条明确写的是10万元,并非15万元,而且10万元分两次已经给了原告。

被告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伊川县公安局询问夏某某、杨*笔录共8页,欲证明原被告系情人关系;2、2011年1月4日被告付款5万元查询单;3、2011年2月10日被告付款5万元回单;上述证据欲证明被告已付给原告10万元。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3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杨*于被告张**原系情人关系,并致原告怀孕。2011年1月3日,被告张**为原告杨*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杨*壹拾万元整。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归还。(2011年3月31日还5万,5月30日前还5万元)2011年1月4日先拿五万元。”2011年1月4日被告通过建行峡西分行给原告账户转款5万元。2011年1月29日原告到伊川县城找被告,被告躲避不见,原告与被告妻子夏某某发生打架,2011年2月10日被告又通过农业银行给原告账户转款5万元。被告先后两次共给原告转款10万元。2011年6月7日原告以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躲避不还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为原告杨*出具的欠条中明确标明欠杨*10万元整,并约定了两次还款时间。欠条中所写的“2011年1月4日先拿五万元”只是对还款时间的变更,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15万元。被告已分两次给原告转还款10万元整已清偿了全部欠款,应依法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被告2011年1月4日还的5万元不在欠条10万元数内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Ο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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