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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a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吴*在本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中路路口向路人兜售假发票时被群众当场扭获并报警,后民警从被告人吴*处缴获伪造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面额共计人民币92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吴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家税务局、上海市**行区分局的发票鉴定证明,证人吴b、沈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吴*的供述、辩解及其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a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吴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a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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