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了(2012)普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8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提出对罪犯陈**予以减刑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综合考量罪犯陈**的原判刑罚、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退赃及财产刑执行等情况后认为,罪犯陈**尚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以及《最**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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