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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001767.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卢**、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干警陈*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已缴纳赃款人民币8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赃款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赃款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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