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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心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2015年4月缴纳人民币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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