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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梅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46335元返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宁德**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宁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心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上次减刑已缴纳退赃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缴纳退赃款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赃款人民币2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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