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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贪污、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4)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1、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文书的职务便利,将其儿子周*(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条件)申报为2011年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的危房改造户,骗取国家危房改造项目款6000元。

2、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文书的职务便利,将其儿子周*(全民合同制工人)申报为2010年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的漏登移民,成功骗取国家移民款16731元。

3、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文书的职务便利,在其记录的1999年-2011年吴田村账目中采用少计收入的方式截留专项经费收入3366元据为己有。

4、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文书的职务便利,在其记录的1999年-2011年吴田村账目中采用少计收入的方式截留正常经费收入34757.08元据为己有。

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014年6月份以来,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办案过程中要求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由其保管的吴田村1999年至2011年间的会计凭证、账簿,陈某某拒不向检察机关提供,严重阻挠了检察机关的正常侦查工作,情节严重,经查其保管的会计账簿、凭证涉及金额达18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陈**、周*、周*乙等人证言,书证审计报告、危房改造申报资料、漏登移民申报资料、发破案经过、任职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为,其以周*名义申报危房改造款的目的是作为村里经费使用,其已将该款用于安抚上访户支付给陈*乙妻子朱**,自己名义据为己有;其不知儿子周*属全民合同制工人,周*应当登记为移民,其领取的移民补助款已经给周*本人,其未据为己有;其会计业务不熟致使账上少记收入,但结余都是欠条,说明其没有贪污公款;其没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只是保管不善被孩子当做废品处理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6000元属实,但该款去向用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据为己有;周*登记为移民按照正常程序,并非被告人骗取登记,被告人已将该款交付给周*,不符合贪污要件;被告人记账少计收入目的是否为贪污不明,且被告人账面结余均为欠条,少计收入部分也因不变现而无法占有。指控的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楚都饭店证明,以证该单位职工周*自2008年6月3日请假至今没有上班。

2、邮**行查询交易明细情况,以证被告人陈某某在移民补助款拨付后将周*全家的移民补助款转至周*银行卡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文书期间,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三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609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儿子周*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条件,不属于危房改造资金发放对象,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上报危房改造资料的职务便利,伪造虚假资料将周*上报为2011年淅川县危房改造户,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并经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利用填写申请材料的便利,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下,将其儿子周*申报为危房改造户,领取补助款6000元。但辩解将该6000元补助款用于安抚上访户陈**了。

2、证人徐某霜证言,证周*的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申请审批手续所附改造后的房屋照片是其家改造后的房子。

3、证人李某某(淅川县香花镇副镇长)证言,香花镇吴田村危房改造工作由支书张某某和文书陈某某负责资料的把关上报,危房改造对象不适用于搬迁的移民群众。

4、证人陈*乙证言,证被告人陈*某没有代表村里给其和其家属解决过上访费用。

5、证人张**证言,证其不知道陈某某领取危房改造款6000元,也不知道是否将这6000元危房改造款用于安抚村里上访户。

6、书证:

(1)户籍证明,证被告人陈某某基本情况,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淅川**委员会证明,证被告人陈某某1999年12月至2012年7月16日任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文书。

(3)淅川县香花镇人民政府文件,证淅川县香花镇在2011年决定对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进行改造,必须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和属于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4)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调查表、资金发放花名册,证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资料,将其儿子周*以特贫户的名义上报并领取了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金。

(二)被告人陈某某应知其儿子周*属淅川县楚都饭店全民合同制工人,不属于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登记对象,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上报漏登移民的职务便利,将周*上报为漏登移民,骗取国家移民款1673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并经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在移民人口新增及补登工作中,其参加了这项工作填有表册。其家第一次登记是4口人,第二次登记时其二儿子周*一家四口也补登上了。其知道党政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正式干部职工不得参加移民登记,如果周*是正式职工是不能登记为移民人口的。移民补登的申报资料由其负责填表,支书张**把关。

2、证人吴*(淅川县香花镇副镇长)证言,证其在移民迁安过程中曾任吴田村移民分指挥部指挥长。上报长委2003年移民登记时应该登记而没有登记的移民人口工作由村里初步把关审查后上报到分指挥部,然后上报到镇总指挥部,最终由上级移民部门来认定。支书张玉波张玉波负责总的工作,陈某某负责具体材料的整理上报。陈某某一家有补充登记的,但说不清具体是哪些人。

3、证人张某某(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村村干部)证言,证2010年村里对移民漏登的情况进行了补登,主要是张某某、陈某某在负责。移民登记、上报表格是陈某某负责具体办理。其没听说过陈某某家当时有无申请移民补登的情况。

4、证人尹某某(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村干部)证言,证其不清楚陈某某家有补登移民人口,陈某某家新增人口手续是谁经办的,移民政策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员不能登记成移民,这是村干部传达下来,其知道这个规定。

5、书证移民漏登申报资料,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次子周*等人纳入2010年移民登记范围。

6、书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卡片、工资变动审批表、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证周*于2000年被淅川县楚都饭店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7、书证淅川县楚都饭店证明,证周*父亲因被淅川县楚都饭店车辆发生事故致死,后楚都饭店与周*母亲陈某某协商,淅川县楚都饭店将周*安置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周*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仍在该饭店。

8、书证淅川县香花镇移民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证香花镇移民后靠人口人均获得国家移民资金个人补偿及奖励17685元,除移民建房差价款外应为16731元。

9、书证记账凭证、存款凭证、资金明白卡、资金拨付表,证陈某某家已经收到了移民补助款。

10、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南省丹江口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工作大纲,证党政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正式干部职工不应登记为移民人口。

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3月,淅川县香花镇人民政府委托南阳**事务所对淅川县香花镇吴田村1999年至2011年期间涉及金额达100余万元的账目进行审计,审计后,被告人将审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取回。2014年6月份,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贪污案件过程中,需要调取该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要求被告人陈某某予以提供,被告人陈某某拒不向检察机关提供其保管的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也拒不提供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下落,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并经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担任吴田村文书的主要工作就是管理村里账目,村里的收入和支出都由其经手办理。2011年冬天村里群众告状,镇政府聘请南阳一家审计师事务所对吴田村1999年至2011年的账目进行审计,审计后账簿交给镇三资办张**,其到镇三资办找张**把账簿拿回家后放在一个酒箱里面,后来其忘了把放账簿的酒箱当成废品卖了。2014年6月份,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人找其要求其提供村里的账凭,其说提供不出来,1999年至2011年的账凭已经丢了,估计是孩子们当废品卖掉了。

2、证人张某某(淅川**三资办会计)证言,证2013年3月10日下午张**和陈某某一起将吴田村审计后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拿走了。

3、证人周*(被告人陈某某长子)证言,证因其母亲账拿不出来被拘留,想让她早点出来,其和周*乙编造了这种卖废品把账卖掉的谎话,这是其在网上查的这样说能让其母亲早点出来。

4、证人周**(被告人陈某某长媳)证言,证其在卖废品时没有见过陈某某的账本。

5、证人周**(被告人陈某某孙女)证言,证其没有见过陈某某的帐本。

6、书证情况说明,证2014年5月,淅川县检察院因查办线索需要调取陈某某报告的会计资料,要求其提供任职期间已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陈某某先后以会计资料被自己销毁、被家人当作废品卖掉、被自己当作废品卖掉等借口搪塞,拒不提供。

7、书证案件移交函,证淅川县检察院反贪局办理案件时发现陈某某存在隐匿、故意毁损会计资料的嫌疑,于2014年6月25日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资料移送淅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

8、书证情况说明,证2014年6月22日,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陈某某的卧室找到其所说的铁皮柜,在里面提取到2012年来的吴田村的部分会计资料,并未找到1999年-2011年间吴田村的村帐。

9、书证照片,证被告人陈某某指认其在审计前存放会计帐薄凭证的铁皮柜,及审计后存放会计帐薄凭证的地点及纸箱。

10、书证审计报告,证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提供的吴田村1999年-201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经审计显示的大致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务2273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某保管应当由其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但在司法机关要求提供时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其将骗取的危房改造款用于安抚上访户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该款去向用途不明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陈某某提出其将该款用于村务支出,但经查其所供述的用途并无实据,且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在其贪污行为完成后其对该款的处置并不影响贪污的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提出周*应登记为移民且其未将移民补助款据为己有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辩护人提出移民补助款部分不符合贪污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协助政府从事移民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应当知道移民登记政策,其更应当知道其儿子周*的身份不符合移民登记条件,却在移民正常登记时未被登记为移民的情况下在漏登时将周*登记为移民,其骗取国家移民补助资金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虽然该部分移民补助款最终由周*使用,但该款由被告人陈某某领取以及其与周*系直系亲属的特殊关系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故被告人该辩解意见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保管的欠条能够说明被告人没有贪污公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对被告人1999年至2011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虽然显示被告人陈某某少记收入,但审计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账面结余应为305058.28元,而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欠条金额为310340.2元,不能排除该欠条是被告人陈某某的账面结余金额,故无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将少记收入部分据为己有。

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保护集体财产所有权,维护正常的财务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二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贪污赃款人民币22731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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