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栗占云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唐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栗**违法所得189268.42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栗**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南阳**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55号刑事裁定,撤销(2013)唐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及其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1月以来,被告人栗**利用自己担任唐河县上屯镇茨园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上屯镇政府对本村村民占地建房进行管理过程中,共收取张**、李*乙、乔某某等21户村民建房款730000元,除上交上屯镇村建建设发展中心313000元、上交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上屯国土资源所95389元、交纳耕地占用税60497.58元、为完成茨园村委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垫支73427元外,将下余189268.42元据为己有。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栗**的供述、证人张**、李*乙、乔某某等人的证言、调取的有关票据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栗占云辩称,其本人没有收栗*乙(4000元)、郑**(2000元)、周某某(52000元)、杨**(60000元)、乔某某(20000元)、张**(8000元)的建房款,起诉书认定其收白某甲等人建房款的数额不实;其以所收的建房款为村委垫支的招待费93716元应从贪污款中扣除。

辩护人辩称栗**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贪污罪主体;栗**系违规多收村民建房款,多收部分属集体财产,不属贪污行为,如果认定有罪,也为职务侵占罪;起诉书认定栗**收村民建房款的数额不实;栗**为村委垫支的招待费及社会抚养费返还款应抵减其所收的建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栗**利用自己担任唐河县**委党支部书记,协助上屯镇人民政府进行村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本村委村民在唐河至新野公路沿线建房收取相关税费工作中,先后收取本村委20户村民交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违法占地罚款等款项共计730000元。

其中:1、2012年春天,村民白*甲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通过其侄子白*乙找到本村杨**,由杨**向栗占云交款46000元。

2、2012年2月,村民刘*甲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刘*甲向栗占云交款48000元。

3、2011年11月,村民张**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茨园村会计栗*甲交款48000元,由栗*甲转交栗占云。

4、2012年2月,村民杨**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村会计栗*甲交款48000元,由栗*甲转交栗占云。

5、2012年2月,村民李*甲在唐新公路幸福刘村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村会计栗*甲交款48000元,由栗*甲转交栗占云。

6、2012年2月,村民宋**在唐新公路幸福刘村路段建房,与本村宋**、张**一起向栗占云交款48000元。

7、2012年2月,村民李*乙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48000元。

8、2012年2月,村民张**在唐新公路幸福刘村路段建房,张**与其妻弟杨**一起向栗占云交款90000元,后又通过杨**向栗占云交款5000元。

9、2009年12月,村民刘*乙在唐新公路幸福刘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28000元。

10、2009年9月,村民周某某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52000元。

11、2011年11月,本县滨河街道居民张**在唐新公路茨园村路段为其弟杨某丁建房,向栗占云交款10000元。

12、2009年春天,村民栗*乙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以其父亲栗*丙名义建房,向栗占云交款2000元。

13、2009年11月,村民张**在唐新公路王庄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20000元。2011年1月,张**在所建房屋后扩建养猪场,向栗占云交款8000元。

14、2009年10月,村民李**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村会计栗*甲交款34000元,由栗*甲转交栗占云。

15、2011年11月,村民马某某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通过本村杨**向栗占云交款17000元。

16、2009年11月,村民李**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经栗占云同意向村会计栗*甲交款34000元,由栗*甲转交栗占云。

17、2009年春天,村民杨**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以自己名义为朋友赵某某建房,杨**向栗占云交款60000元。

18、2009年10月,村民张**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12000元。

19、2009年4月,村民罗某某在唐新公路本村路段建房,由其丈夫郑**向栗占云交款4000元。

20、2009年1月,村民乔某某在唐新公路牛庄路段建房,向栗占云交款20000元。

栗**将收取的以上730000元款项上交上屯镇村建建设发展中心313000元、向唐河**管理局缴纳耕地占用税60497.58元,向唐河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及上屯国土资源所缴纳违法占地罚款及耕地开垦费95389元、向上屯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垫付本村委社会抚养费71845元,为村委垫支招待费93716元,将下余95552.42元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的证言

我是茨**治保主任,我村村民建房需向村委申请批准,收取相应建房款后才能建,村支书兼主任栗**负责建房款的收取,具体收多少由他根据乡政府的要求定,至于他收取后是否上交我不知道。每年乡里给村委都下有收计生款任务,2013年以前都是村委垫支的,向村民收取后再抵扣。

2、栗某丁的证言

1982年我开始任茨园村委会计。三四年前我得了脑血栓就不干会计了,暂时由我二儿子栗*甲负责。我在任期间,栗占云没有交给我过村民的建房款,也没和我商量过村民建房如何收费,村里帐上也不显示收取村民的建房款。因为建房款是帮镇政府收的,都要交到镇政府相关部门,村民在唐河至新野省道沿线建房都要向村里交建房款,如果不交村里和镇上都不让建。

3、栗某甲的证言

我父亲栗某丁是茨园村委会计,2012年6月份他外出看病,支书栗**让我负责村会计工作,之前我也帮我父亲干村里会计。村民在公路沿线建房需要向栗**交钱后才让建,有时他不在家,他让农户把钱交我这里,最多二三天时间他就拿走了。我收有李**、李**、李**、杨**、张**等5户钱,时间长了,也记不清每户收多少。

4、白某甲的证言

2012年春上我女婿张*辛在茨园村王庄路边建房二间二层,我让我侄子白*乙找栗**说说少交点钱,白*乙又找到杨**帮忙,后白*乙说杨**给栗**说好了需交4.6万元,我就将4.6万元交给白*乙让他交给杨**,再由杨**给栗**。

5、白**的证言

2012年春上我大伯白*甲想在唐新公路建房,想让我帮忙把建房款交给栗**,我就找到本村杨*甲让他把建房款交给栗**,后杨*甲说和支书栗**说好了,我就把4.6万元从白*甲家拿来给杨*甲让他交给栗**。

6、杨**的证言

2012年春上白*乙说他大伯白*甲想在路边建房,想让我帮忙给栗占云交建房款,我就找栗占云,他说每间要交2.4万元,我说能不能少点,他说二间交4.6万元算了。我就和白*乙联系,他把4.6万元建房款交给我,我就赶到栗占云家把4.6万元交给他了。

7、刘**的证言

2012年2月我准备在茨园村委幸福刘**公路东侧建二上二下房屋,先找支书栗占云,他说每间需交2.4万元,我就交给栗占云4.8万元。

8、张**的证言

2011年11月,我准备在茨园村委王庄村北公路西侧建二上二下房屋,先问栗占云手续咋办,他说二间得交4.8万,让我交给会计栗*甲,当天我就找到栗*甲交给栗*甲4.8万元。

9、杨**的证言

2011年12月份,我想在茨园村委王庄村北公路西侧建二上二下房屋就先找到栗占云,他说建二间得交4.8万,让交给栗*甲,随后我给栗*甲交4.8万。

10、杨**的证言

2012年2月,我在幸福刘村公路西侧建房,栗**给我打电话,让交4.8万建房款给栗*甲,次日我交给栗*甲建房款4.8万。

11、宋**的证言

我于2012年2月在幸福刘公路西建二上二下房屋,栗**让我交4.8万元,我喊上我哥宋**及张**一起交给栗**4.8万。

12、宋**、张*戊证言

印证了二人与宋**一起到栗占云家将4.8万元交给栗占云的事实。

13、李*乙的证言

我于2012年2月想在王庄村北头公路西侧建二上二下房屋,找到支书栗**,他说得交4.8万元,我当天就交给栗**4.8万。

14、刘*乙的证言

我于2009年12月准备在幸福刘公路西侧建二上二下房屋,因我家困难,又和栗占云关系不错,他同意照顾我,让我交2.8万元,后我在他家客厅里交给他2.8万。

15、郭某某的证言

印证了在建房时其丈夫刘*乙交栗占云建房款2.8万元。

16、张**的证言

我于2012年1月想在唐新公路茨园村幸福刘路段建四间房屋,让我内弟杨**说情,后栗**让我交9.6万元,我与我内弟杨**一起在栗*甲家交给栗**9万元,在建房期间栗**又催款,我让杨**交给栗**5千元。

17、杨**的证言

印证了其与张*乙一起在栗*甲家交给栗占云9万元建房款,之后自己又单独交给栗占云5千元的事实。

18、周某某的证言

2009年9月秋收前,我在王庄北头公路西侧建四间二层房屋,栗**说得交5.2万元,随后我于一天晚上在栗**家里交给栗**5.2万。

19、孔某某的证言

印证了听其丈夫周某某说在建房前交给栗**建房款5.2万。

20、张**的证言

2011年11月我弟杨**准备在茨园村公路边建四间二层房屋,因杨**在武汉工作,就让我给他处理这事,我找到栗**,他说得交钱,因在五六年前我们已给生产队交过钱了,我说我现在只有1万元,要是不让建我就向上级要个说法,栗**就同意了,我就交给他1万元。

21、栗*乙的证言

2009年春上我在唐新公路栗园村路段建二上二下房屋,交给栗占云2000元,是以我父亲栗**名义办的建房手续。

22、张**的证言

2009年11月秋收后我准备在茨园村王庄北头公路东侧建二间房屋,栗**说得交3.4万,我分二次交给栗**2万元,2011年1月我又在房后扩建猪场,栗**不让建,我又交给栗**8千元。

23、杨**的证言

印证在建房中其丈夫张**先后交给栗**2.8万元建房款。

24、李**的证言

2009年10月我在本村唐河至新野路边建房二间,栗**让我交给栗*甲3.4万元,用于办理建房手续。我给栗*甲交款后,又给栗**打电话说了。

25、高某某的证言

印证了在建房时栗**让交3.4万元,其丈夫李*丙将3.4万元送到栗*甲家交给栗*甲。

26、马某某的证言

2011年11月我在茨园村委王庄南头公路东侧西侧建二上二下房屋,栗**说得交1.7万元,不交不让盖,我就通过杨**委会计杨某庚交给栗**1.7万元。

27、杨**(又名杨**)的证言

证实了2011年11月马某某建房时其本人将马某某的1.7万元建房款交给栗占云。

28、李**的证言

2009年11月我准备在本村唐新路边建房,栗**说按上屯镇政府规定每间需交1.7万元才允许建,栗**让我交给栗某甲3.4万元。

29、杨**的证言

我于2011年春上在本村唐新公路西侧建四间二层房屋,栗**说交6万元就可以建房,我就在自己家中交给栗**6万元,该房屋是给赵某某建的,6万元是赵某某出的。

30、赵某某的证言

2011年春上,我以杨**名义在唐新路茨园路段建房,杨**说得给栗**交6万元,我就给杨**6万元让他交给栗**。

31、张**的证言

我于2009年农历10月在王庄西头唐新路东侧建二上二下房屋,准备开工时,我找到栗**,他说乡里有政策,得交2万元,我多次给他联系想少交点,他也同意,我就到他家交给栗**1.2万,用于到乡里办理各种手续。栗**当时说不交钱乡里就不许盖。

32、曲某某的证言

印证了其丈夫张*己在建房时交给栗占云1.2万元。

33、郑**的证言

2011年4月我想在茨园村王庄西头唐新路边西侧建一上一下房屋,栗**说建房可以但需向乡里交钱,但他没说交多少,我就带点礼品及4000元钱其到栗**家交给他后开始施工。

34、罗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1年建房前其丈夫郑**到栗占云家交4000元。

35、乔某某的证言

2009年1月1日我在唐新路牛庄路段东侧建房施工,栗**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赶快给乡里交2万元建房款,我就凑了2万元交给栗**后继续施工建房,由栗**到乡里协调办手续。

36、被告人栗**的供述

2012年,我收村民张**(系白某甲的上门女婿)建房款3.4万元、张**4.7万元、刘*甲4.8万元、杨某乙4.7万元、李*甲4.7万元、宋某甲4.7万元、李*乙4.7万元左右,他们建房均为二间二层;收张*乙9万元左右,他建房4间二层。所收以上款我没给他们出具手续。

我村2012年以前村委垫支的社会抚养费都是从我收取的以上8户建房款中垫支的。

37、唐河县上屯镇村建中心发展情况说明

证明2009年至2012年栗**上交赵某某、张**、张**等建房款共计313000元。

38、唐河县**育办公室情况说明及收款票据

证明2009年至2012年茨园村委共上交社会抚养费370391元,其中村民个人交纳298546元。

39、唐河县国土局上屯国土资源所情况说明及收费票据、罚没收据

证实2009年至2012年茨园村委上交耕地开垦费9559元,缴纳栗某丙、周某某、郑**等建房户罚款85830元。

40、唐河县基层管理财政局耕地占用税票据

证实茨园村委2010年交纳周某某、李**、刘**等人耕地占用税共计60497.58元。

41、上屯镇政府关于村镇建设收费情况说明

42、中共**镇委员会关于栗**任职及职责证明。证实栗**1997年起担任茨**支部书记,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对所在村委的村庄规划建设、建筑管理、税费征收等各项管理工作,并主持该村全面工作。

43、唐河县上屯镇财政所关于茨园村委财务管理情况说明

2003年5月20日以来,茨园村委财务处理后,所有收、支单据都通过上屯镇财政所下账,村级不另设账外账。2007年1月至今,上**园村委所有账簿、凭证在财政所保管。

44、唐*(2002)70号文件、上政(2003)19号文件、唐*办(2003)42号文件

45、对栗某丁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3月10日的欠条为栗某丁所写,系结算后打条。这个条确实是我写的,肯定是结算以后打的条,现在帐丢了,也说不清楚。支书收的建房款,我记有张,然后交村建中心。他收的建房款,因乡里来检查,他随手花了,给我一部分款,剩余是一些票据。

46、2012年3月10日的欠条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占云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95552.4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栗占云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贪污罪主体,栗占云系违规多收村民建房款,不属贪污行为,此与本案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栗占云辩称其本人没有收栗*乙、郑**、周某某、杨**、乔某某、张**的建房款,起诉书认定其收白*甲等人建房款的金额不实,经庭审查明,栗*乙、郑**、周某某、杨**、乔某某、张**、张**及白*甲等建房人分别证实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栗占云交建房款的事实经过及交款金额,且郑**之妻罗某某、周某某之妻孙某某、杨**的朋友赵某某、张**之妻曲某某、张**之妻杨某己的证言均印证了各自交建房款的金额,并有栗占云向上屯镇村建中心交赵某某建房款、向上屯国土资源所交周某某及栗*乙父亲栗*丙罚没款票据予以印证;白*甲向栗占云交46000元建房款,亦有中间人杨**、白*乙对交款的事实经过及金额予以印证,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栗占云为村委垫支社会抚养费返还款应从其所收建房款占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栗园村委的社会抚养费返还款与栗占云所收建房款无任何关联,亦不应抵减栗占云所收建房款,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栗占云为村委垫支招待费93716元,应从其所收建房款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欠条一支,欠条:经栗占云报销招待费从建房款中已支93716元,下欠56544元。本次报销总额为150260元,已报93716元,实欠56544元,截止2012年3月10日前金额结清。该欠条由村委会计出具,明确报销招待费已从建房款中支出,且加盖唐河县上屯乡茨园村农经服务组公章,其真实性可予确认。因此,可以此扣减栗占云所收建房款。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和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栗占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

二、追缴栗占云违法所得95552.42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