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及淅检刑变诉(2013)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淅川县九重镇成立十里庙移民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十里庙移民安置点移民工程建设。九重镇十里庙移民安置点的工程建设由淅**力公司中标,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重,为保证如期完工,经九重镇移民指挥部和鼎**司协商并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将工程中的附属工程(包括场平工程、道路硬化工程、排水工程)交指挥部安排组织施工。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把已耽误的工期赶出来,确保如期完成施工任务,九重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直接将附属工程中道路硬化工程的一部分交给十里庙分指挥部施工,同时指示该工程的利润用于弥补十里庙分指挥部经费。工程结束后,经核算工程利润款为2万元。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王**垫资51101元,支付利息12701.52元,王**将剩余的7289.52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王**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张X、田**、程**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淅川**党委文件、淅川县九重镇政府证明、工程决算清单、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公司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十里庙道路硬化支出情况说明、淅川县检察员反贪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服务移民工程项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7289.5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王**退缴的贪污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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