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及淅检刑变诉(2013)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邹**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及其辩护人李**、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淅川县九重镇成立十里庙移民分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十里庙移民安置点移民工程建设。九重镇十里庙移民安置点的工程建设由淅**力公司中标,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重,为保证如期完工,经九重镇移民指挥部和鼎**司协商并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将工程中的附属工程(包括场平工程、道路硬化工程、排水工程)交指挥部安排组织施工。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把已耽误的工期赶出来,确保如期完成施工任务,九重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直接将附属工程中道路硬化工程的一部分交给十里庙分指挥部施工,同时指示该工程的利润用于弥补十里庙分指挥部经费。工程结束后,经核算工程利润款为73140.5元。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邹**因公开支65950元,邹**将剩余7190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邹**的供述,证人程xx、田xx、王x等人证言,书**镇党委、政府证明、记账清单、转账凭证、情况说明、任职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贪污数额较小,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2010年8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淅川县移民安置过程中,淅川县九重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十里庙移民安置点移民迁安分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十里庙移民安置点移民新村建设,被告人邹**担任分指挥部指挥长。该移民安置点建设承包工程由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公司中标,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重、工期紧等原因,经九重镇党委政府与鼎**司协商将工程中的附属工程(包括场平工程、道路硬化工程、排水工程)交十里庙分指挥部组织实施,其中附属工程中道路硬化工程的一部分由十里庙分指挥部施工,工程利润用于弥补指挥部经费不足。工程结束后,被告人邹**未将十里庙分指挥部的工程利润上缴,经核算,由被告人邹**掌握的十里庙分指挥部施工部分的工程利润款为73140.5元。除去邹**因公开支65950元外,剩余7190元工程利润由被告人邹**据为己有。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邹**将涉案赃款退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邹**的供述,并有证人程xx、张x、王x等人证言,书证淅川县九重镇党委政府证明、记账清单、转账凭证、情况说明、任职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负责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归属国家的工程利润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邹**贪污公款数额为7190元,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邹**确有悔罪表现,并向检察机关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邹**退缴的贪污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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