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国家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进行核定登记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桐柏县固县镇张畈村文书、负责本村移民登记审核的职务便利,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并出具村级证明后,将其自己与兄弟、侄子共计5户19人进行移民登记申报,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8.55万元。提请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办理移民登记的证明材料是其居住在泌阳县的大哥刘*甲给其邮寄一份后,其比照重新抄写几份寄给大哥盖章的;另其只对领取的移民补助款22500元承担责任。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准,理由是被告人的身份对骗取移民补助款不起决定作用,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骗取特征。本案案发起因不是被告人提起,且被告人在申报移民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仅领取其本户的移民补助款22500元,其余63000元不应有被告人承担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又系初犯、偶犯,结合被告人身患疾病,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庭审中提供:1、证明材料二份、证明一份、刘*乙、宋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用以证明被告人当时办理移民手续时是比照该手续进行填写的,该手续是其哥刘*甲提供的;2、张畈村委证明,证明任村支书期间,为村民办好事,得到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可;3、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患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陈旧性脑梗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国家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桐柏县固县镇张畈村文书,负责本村移民登记、审核、上报的职务便利,伪造虚假的移民证明材料并出具张畈村村级证明后,将自己家庭一户5人、其二哥刘**家庭一户5人、侄子刘**一户4人,侄子刘*丁一户3人,侄子刘*戊一户2人,共计5户19人进行移民登记申报,上述19人取得移民身份后,国家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自2006年下半年至2013年12月,刘*某一户5人共领取移民补助款22500元;刘**一户5人共领取22500元;刘**一户4人共领取18000元;刘*丁一户3人共领取13500元;刘*戊一户2人共领取9000元,上述共计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8.5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前主动到检察部门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22500元。

认定上述贪污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2)泌阳县移民办情况说明,证实该县2006年移民登记情况及移民办不在个人证明材料上加盖“泌阳**办公室”公章,移民办没有使用过“板桥水库属大型水库”的长条形印章。

(3)桐柏县固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1994年至2008年12月任桐柏**畈村文书,2008年12月至今任桐柏县固县镇张畈村任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4)桐柏县移民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桐柏县移民登记程序、移民款发放时间、标准、金额等事实。

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扶持资金发放的通知、核定登记公告、问题解答等文件资料,证实了桐柏县移民办关于移民补助的实施方案等内容。

移民登记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等,证实桐柏县固县镇移民扶持资金发放情况。

固县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移民档案资料,证实2006年固县镇移民登记工作由镇政府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门登记办公室,各村填报审核汇总移民资料后上报镇政府,然后逐级上报的事实及被告人等6户移民申报、登记办理情况。

移民核定登记表一份,证实被告人于2006年为其本人及兄弟、侄子办理移民登记的户数、人口的情况。

(9)邮政存折,证实刘某某等6户移民的移民补助款领取情况。

鉴定书11份,证实了刘某某等6人移民档案中所使用的“泌阳**办公室”的印章与泌阳**办公室泌移办(2010)45号文件上“泌阳**办公室”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乙证言,证实了其没有在刘*某等六户移民档案资料中签过名,也没有盖过章,没有提供过户口本的复印件。

(2)证人刘*证言,证实了其一家5口人的移民手续由刘*某经办的事实。

(3)证人刘*乙证言,证实了其一家的移民手续是刘*某经办后才领到移民补助款等事实。

(4)证人彭某某、李**的证言,证实2006年固县镇移民登记审查工作因移民登记工作重,镇里就委托各村村委进行,具体工作都是各村文书经办,张畈村的移民登记工作由当时的村文书刘某某具体办理。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村2006年的移民登记、审核、上报工作由被告人负责。

(6)证人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泌阳县付庄乡2006年移民登记办理情况。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证实在2006年移民登记登记工作由被告人负责,其家和兄弟、侄子家一共6户24人进行了移民申报,实际上我们的移民不真实,其祖籍是泌阳县双苗村的,各移民户已领2006年下半年到现在共七年半的补助款。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桐柏县固县镇张畈村村委文书期间,利用受固县镇政府委托,负责本村移民登记审核的职务便利,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移民补助款85500元,经查,被告人虽然利用职权为其兄弟及侄子四户伪造虚假移民材料,并骗取了移民款,但其主观上对该四户的移民补助款没有占有故意,客观上其他四户的移民补助款也实际由各户各自领取,被告人个人未实际占有,其行为系其履行职责中的滥用职权行为,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按22500元认定其贪污数额,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退出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