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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44号起诉书被告人眭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眭某某在2009年11月取得由澄**政局、澄城县商务局共同授权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并签订相关协议书之后,于2010年6月至20011年5月期间,利用其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虚构解某某、党某某等32名群众购买部分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从澄**政局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7240.52元,全部用于个人经营及家庭日常开支。破案后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案件线索来源说明、协议书、澄城县商务局证明、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解某某、党某某等人证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家电补贴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某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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