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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5)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刘*在担任天水二**责任公司采购员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报账的手段,分两次套取公司0#柴油1200升(价值8130元)据为己有。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对指控的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系兰州长**限公司开办的全资子公司,兰州长**限公司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中国有股占34.35%,社会公众股占65.65%。

被告人刘*1995年在甘肃**工学校毕业后,被甘肃省劳动局分配到原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工作,2007年7月13日调配到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物料处任采购员。2012年8月,天水**有限公司总经办报计划柴油用量后,由刘*采购柴油。因天水**有限公司学校已放假,公司接送职工和学生的车辆用油量减少,刘*发现库存油与实际需求有差距,便采取虚报账务的方式,分两次将价值8130元的1200升0#柴油据为己有。

2012年9月,刘*得**器有限公司调查其贪污柴油之事后,主动**办公室副主任杨某某承认了此事,并购买1200升0#柴油存入该公司油库。2013年1月24日,天水**有限公司于对刘*处以罚款3000元,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理决定。

2014年11月12日,刘*经电话传唤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兰州长**限公司证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明,兰州长**限公司章程,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刘*的工作分配表,员工调配通知单,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领料单、入库单,中国石**有限公司甘肃天水销售分公司人民路加油站交易明细、价格证明及情况说明,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对刘*的处理决定,解除刘*劳动合同的通知,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妥,应予变更。鉴于刘*犯罪较轻,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故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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