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9月,黄韩**西韩线进行旧线改造,需征用本县寺前镇醍醐庄村0.75亩土地作为线路控制室用地,被告人李**身为村支部书记,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将村集体土地0.75亩报入个人名下,共领取土地补偿款20250元,其中10528元用于个人花销,9722元用于村上公务开支。破案后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案件线索来源说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主动交代材料、相关票据、照片、中共**员会、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条、证人雷*甲、雷*乙证言、证人雷*丙情况说明、寺前镇**委员会证明、寺前镇财政所证明、澄城县人民政府澄政办法(2010)68号文件、澄城县寺前土地所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澄城县寺前镇醍醐庄村一组的集体款项,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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