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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12地震后,国家实施灾后重建项目,被告人牛*甲以其曾用名牛*乙的名字申报并获得指标,领到灾后重建补助资金2万元。2009年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后,被告人牛*甲又以牛*乙的名字申报危改指标,向审批机构提供虚假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审查后牛*甲的申请被通过,但被告人牛*甲并没有实际改造危房。2009年11月,验收时牛*甲编造了虚假的改造房屋照片并通过了验收,领取了9000元危改补助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甲在协助政府落实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的危房改造资料,骗取国家补助金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追究被告人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牛*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无辩解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牛*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天财建(2008)765号文件复印件,谷政办发(2009)38号文件复印件,灾后重建上报花名册复印件、灾后重建实施花名册复印件,牛*乙名下重建、危改验收资料复印件,被告人牛*乙家宅院照片,重建、危改户打款花名册复印件,安远信用社取款凭条复印件,扣押冻结款物清单,中**银行牛*甲缴纳9000元的缴款单,证人牛*丙、谭**、张**、张**、朱**的证言,被告人牛*甲的供述。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甲作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落实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的危房改造资料,骗取国家9000元危改补助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牛*甲退清了赃款,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赃款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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