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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刘*甲以其堂兄弟刘*乙的名义给自己申报了危房改造指标,补助标准10000元,刘*乙名下危房改造指标验收时,被告人刘*甲提供了刘*乙的户籍证件资料及其他村民的房屋照片,并通过了验收。因刘*乙没有惠农存折,后被告人刘*甲又提供了其弟弟刘*丙的惠农存折。2010年11月30日和2010年12月13日,礼辛乡财政所经礼辛乡信用社给刘*丙的惠农存折上分两次拨付了10000元危改补助。被告人刘*甲于2010年12月6日和2010年12月30日分两次将10000元取出,并全部用于家庭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甲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礼辛乡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追究被告人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无辩解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刘**、刘*乙名下危房改造协议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礼辛乡2010年危改资金兑付花名册复印件,礼辛乡2011年危改项目花名册复印件,刘*丙惠农存折流水明细及取款凭条复印件,甘建村(2010)410号文件复印件,天市建(2010)55号文件复印件,谷政办发(2010)49号文件复印件,宅院照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证言,扣押冻结款物清单,中**银行刘**缴纳10000元的缴款单,被告人刘**的供述,讯问光盘1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礼辛乡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甲退清了赃款,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赃款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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