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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家庄村2014年实施了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为一户13500元。被告人巩某某未经村民大会评议、未经公示,给自己申请了一户指标,并将危房改造资料上报给八里湾乡政府。指标获批后,被告人巩某某于2014年实施了危房改造,在他家院子的北面和东面共修建了110平米的平房,通过了验收。2014年12月29日,危房改造补助款13500元拨付到了被告人巩某某的惠农存折里,账号为110710121001656105,被告人巩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将该款项全部取出,用于修建房屋。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巩某某向检察机关退缴了赃款13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巩某某身为村干部,在协助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3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追依法究被告人巩某某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无辩解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巩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甘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谷**(2014)74号文件,巩某某申请危房改造的相关资料,八里湾乡财政所出具危房改造打款花名册、记账凭证、转账凭证、灾后重建资金支付花名册、领条、被告人巩某某惠农存折复印件,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取款凭条,证人张**、张**、李**等人的证言,扣押冻结款物清单,中**银行巩某某缴纳13500元的缴款单,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讯问光盘2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在担任甘谷县八里湾乡张家庄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35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巩某某退清了赃款,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赃款1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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