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4)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8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负责管理的华歧乡刘坪村、海头村沼气建设款项1万元据为己有。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1987年11月在天水市秦州区华歧乡政府工作以来,一直担任该乡科技专干(事业编制),2010年至2013年负责该乡小城镇办和危房改造具体工作,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任海下片(包括刘*、安集、海头、余*、崖湾5村)片长。

2011年2月26日,华歧乡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确定在该乡刘坪村、海头村建设沼气共30户,其中刘坪村20户,海头村10户,由乡政府利用危旧房改造资金用于建设沼气池,具体账务支付由片区负责,时任片长的梁某某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由梁某某负责从农户“一折通”上统一取出危房补助款,按每户6000元支付承建人陈某某。2011年11月22日,天水**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下发天秦*(2011)139号天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拨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确定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每户补助标准8000元,市县财政配套2000元合计1万元;对未纳入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省级农村危房户补助6000元,该款由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到华歧乡财政所后,由财政所拨到危房改造户账户。在二村沼气建设过程中,共计有27户村民进行沼气建设。梁某某预先将27户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卡收来,待乡财政所将危房补助款198000元(其中9户补助各1万元,18户每户各补助6000元)打到27户村民的账户后,梁某某将此款取出,除支付陈某某实际建造26户沼气池的工程款154326元,退回乡政府结余款25674元,给刘坪村村民代表刘*丁8000元外,将剩余的1万元据为己有用于生活开支。案发后,梁某某退回赃款1万元,现暂存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华歧乡刘坪村村干部胡某某有截留本村农户危旧房改造资金的行为,在对该线索初查时,发现梁某某有贪污嫌疑,2014年4月25日将梁某某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秦政办(2011)44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州区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天秦建(2011)139号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拨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证实秦州区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及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每户补助标准8000元,市县财政配套2000元合计1万元;对未纳入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省级农村危房户补助6000元的事实;

2.聘用干部审批表及证明,证实梁某某自1987年开始任华歧乡科技专干,系该乡正式干部(事业编制),2010年至2013年负责该乡小城镇办和危房改造具体工作,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任海下片(包括刘*、安集、海头、余*、崖湾)片长的事实;

3.秦州区华歧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党委会议决定,刘**、海头村两村沼气建设任务30户,由乡政府利用危房改造款用于建设沼气池,由梁某某负责从农户“一折通”上统一取出支付施工方陈某某。当年危房改造有中央补助资金1万元和省补助资金6000元两种类型,由于乡主要领导、片领导、片员工作疏忽,监督不到位,一直以为二村的危房改造资金是省级6000元的类型,没有详细查看发放资金花名册等资料,梁某某与陈某某结算后,只将未建的4户按每户6000元共计2.4万余元上交乡政府报账员王*甲处的事实;

4.2011年秦州区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表、华歧乡财政管理所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华歧乡危房改造户领款花名册,证实2011年华歧乡危旧房改造共拨款167.2万元的事实;

5.2011年华歧乡海头村村民刘**、赵**等27户秦州区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表、天水**合作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甘肃省农村信用银行卡27张,证实刘**、赵**等27户村民申请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2012年2月15日,乡财政所将危旧房补助款打入27户村民的农村合作银行存折,于22日取出的事实;

6.户名为梁某某的秦州**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2012年2月22日,梁某某将27户危旧房改造款取出后,将其中13.8万元存入自己账户的事实;

7.证人王**、王**、余**、余**、赵**、赵**等人的证言,证实其领到了政府发放的危房补助款的事实;

8.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该村刘**、王**、刘**等17户村民未享受到2011年危旧房补助款,该17户危旧房补助款被乡政府扣留用于其沼气池建设,该款没有打到村民“一折通”上,打到了村民代表刘**和刘*戊在信用社给村民另外开办的卡上,该村沼气池工程款是由乡政府支付,村上未经手。工程建成后,刘**拿来8000元说是乡政府梁某某给的沼气池建设结余款,其把刘*戊、刘*己、刘*庚叫来商量后,把其中3000元给了刘**,剩下的5000元每人1000元分了的事实;

9.证人刘*丁、刘**、刘*戊证言,证实刘坪村沼气池建设时,由刘*丁和刘*戊到信用社为17户村民办理领取灾后重建款银行卡后,将卡交给梁某某,乡上把17户危旧房改造款打入卡中,卡和钱都由梁某某管理。沼气池交工后,梁某某给刘*丁8000元结余,刘*丁、胡某某、刘*己、刘**、刘*戊五人每人分得1000元,剩余3000元给了刘*丁的事实;

10.证人余*丙证言,证实该村刘**、赵**等10户村民未享受到2011年危旧房补助,该款由乡上领取,统一用于建沼气池的工程款,该款没有打到村民“一折通”上的事实;

11.证人陈某某证言及领条,证实最初刘坪村、海头村沼气池建设预定为30户,最终共建成沼气池26眼,共支付工程款154326元的事实;

12.证人王*甲证言及收条,证实当时乡政府安排刘**、海头村30户沼气建设任务,实际实施了26户,沼气池建设按每户6000元结算,结算后梁某某将4户未建户2.4万元和剩余水泥折算的现金1674元,共计25674元交其保管,待其他村再建沼气时调剂支付的事实;

1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将刘**、海头村沼气建设结余款1万元侵吞后用于其生活开支的事实;

1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4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举报,反应华歧乡刘坪村村干部胡某某有截留本村农户危旧房改造资金的行为,在对该线索初查时,发现梁某某有贪污嫌疑,2014年4月25日将梁某某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4月26日对梁某某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的事实;

15.甘肃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清单,证实2014年4月30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扣押梁某某现金1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梁某某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又退赔了全部赃款,犯罪较轻,故可免予刑事处罚。追缴的赃款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赃款1万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