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惠**有限公司、无锡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司)、无锡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法鹅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确认建筑公司结欠惠**司、惠**司货款12303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5000元,二项合计1285371元。二、付款期限:建筑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前付款30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款3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款300000元;余款385371元于2015年2月16日前付清。三、如建筑公司逾期付款,惠**司、惠**司可在建筑公司逾期付款之次日起对余额申请全额一并执行,并由建筑公司承担未履行货款本金部分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双方无其他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15880元减半收取7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40元,由惠**司、惠**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惠**司、惠**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建筑公司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系统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在中**行的开户账号5318,账户余额为100583.58元,本院依法扣划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对该账户冻结;查得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在中**银行的开户账号3266,账户余额为1159.99元,该账户本院予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至2016年5月6日止(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冻结效力消灭)。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名下有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11月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未有对外投资。

本案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惠**司、惠**司的申请,决定将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本金100000元,执行费12250元,尚余885371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惠**司、惠**司通报后,惠**司、惠**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惠**司、惠**司亦未能提供建筑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惠**司、惠**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鹅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惠**有限公司、无锡惠**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无锡市**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