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吴**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张**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日至2014年1月1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诉讼费用1500元,由张**负担5元,由吴**负担1495元。经张**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吴**名下银行存款1475元,其中开具执行费770元,余款705元退申请执行人张**。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名下无车辆登记。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没有缴纳信息。

本院至无锡市东**民委员会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吴**现居住在东亭街道铁墙门公寓28号201室,无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705元及执行款770元,尚有执行款50790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张**通报后,张**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吴**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亦不能提供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吴**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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