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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日起,被告人李*在未取得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810号其经营的“美惠全”超市内销售各类卷烟牟利,销售金额计人民币82,159.50元。

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李*在上述地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各类待销售卷烟66包。

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的证言,上海沪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行分局出具的许可证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销售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卷烟,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李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缴获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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