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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9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a在本市闵行区华翔路、北青路附近与金a(另行处理)正在进行香烟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车内查获各类香烟共计525条,价值人民币73,250元。经鉴定,查获卷烟均为假冒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杨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王b、吴a的证言,上海市**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各类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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