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安**、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关馥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商)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一十八元,由安**负担一千零四十三元,李*负担六千三百七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六十一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