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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安**、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关馥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商)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一十八元,由安**负担一千零四十三元,李*负担六千三百七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六十一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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