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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棱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春,被告人王某某在任绥棱县某乡企业管理公司副主任期间,受某乡政府委托收取貂场国有土地承包费。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取村民石某某1公顷土地二年(即2013年、2014年)的承包费共计5000元后未给石某某开票据,也未将该笔承包费上交某乡政府,私自将此款据为己有,用于自家购买农用物资花掉。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到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党委会议记录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收取国有土地承包费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物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当庭供认不讳,庭审无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未发表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被绥棱县某乡党委第四次会议任命为绥棱县某乡企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貂场的日常事务、机动地承包费用的收取、道路维护等工作。2013年春,被告人王某某收取村民石某某承包1公顷貂场机动地两年的费用5000元后,未向石某某出具收款票据,也未将此款上交至*乡政府,而非法占为已有,用于自家生活消费。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案发后,赃款被检察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貂场1垧地,承包期为2013年、2014年两年,承包费为5000元,其将承包费交给了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交款凭证;

2、证人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某乡政府任命为某乡企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机动地承包费收取等工作,貂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同时证实某乡企业管理公司的财经管理情况及机动地发包程序;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收取貂场土地承包费,其没有收过石某某的承包费用,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和其说过收取石某某5000元承包费的事情;

4、证人孙某某(某乡政府会计)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是负责貂场等地管理工作的人员,貂场的土地承包费作为乡政府的收入入账,乡政府给王某某支付聘用工资;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某乡企业管理公司与某乡政府的关系、被告人王某某被聘为企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貂场的耕地属于国有,土地承包费归乡政府所有;

6、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简历,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8、绥棱县某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某乡政府直属单位某乡企业管理公司副主任王某某,未受过纪律处分;

9、绥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某乡貂场土地性质为国有;

10、绥棱县某乡党委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任命情况;

11、绥棱县某乡政府收支明细账,证实支付被告人王某某工资情况;

12、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主动到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13、扣押财物清单及结算票据,证实赃款已被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收缴;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均相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罪数额为5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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