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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沈**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在担任上海**心医院体检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上海市**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组织的残疾人员体检过程中,采用多报少付的方法向奉**心医院申报了15%的助检劳务费共计15万余元后,实际支付给区残联10%的劳务费,将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予以侵吞。

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李*为掩盖犯罪事实,向奉**心医院退缴了所得赃款;同年2月19日,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张*、金*、王某某、沈某某、姚*、陈某某、刘某某、周*、金**的证言,上海**心医院出具的工作人员登记

表、工作经历、聘任决定、岗位职责、记账凭证、支出凭证等材料,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担任上海**心医院体检科主任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返还残疾人员助检劳务费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李*已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采纳控辩双方提出对被告人李*减轻处罚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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