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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XX系上海市宝山区XXX村村委会村建管员。2007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XX借调至上海市**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动迁办)工作,具体负责动迁评估、与动迁户谈判、审核动迁漏项补偿申请、制作漏项补偿发放清单等工作。

2008年11月,被告人杨XX在其家庭已完成动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以其妻子高某某名义虚报漏项补偿申请,其制作漏项补偿发放清单的方式,骗取XX镇镇政府动迁漏项补偿款人民币56,000元。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中共上海**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杨XX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职责》、工作补贴、加班补贴明细、上海市宝山区X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杨XX借调工作的证明》,中共上海**检查委员会提供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房屋结果汇总表》、《附属设施估价分户报告》、《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XX家园东块动迁房结算单》、《XX镇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私房动迁漏项补偿发放清单》,上海市宝**查委员会提供的《大黄馨苑动迁房结算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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