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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以作出(2012)歙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孙**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以(2012)黄中法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孙**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孙*于2012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有期徒刑刑罚(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到庭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姚*到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李**受本院邀请到庭旁听庭审,罪犯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以孙犯在服刑期间获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孙犯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庭审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孙犯符合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贪污所得赃款332935元,截止2015年3月19日已分三次全部退清(案发后即退148000元,二审期间退70000元,2015年3月19日退114935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一、二审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2、罪犯入监登记表;3、罪犯计分考核簿及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4、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5、孙*的管教民警及同监犯人为孙*出具的证明材料;6、出庭证人潘**(系孙*同监舍罪犯)的证言;7、黄山**民法院收到孙*退赃开具的票据等。以上证据在卷佐证,据以作为对孙*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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