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滥用职权罪,徐*受贿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9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2015年1月6日、4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凌**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陶然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滥用职权

(一)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铜陵市铜官山区政府开展横港棚户区改造项目后期安置工作。铜官山区建设局指派被告人徐*负责审核被拆迁户拆迁资料、安置协议及安置房分配等工作。在此期间,裴**、高**、王**(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找徐*骗取回迁房,徐*明知上述人员提供虚假回迁安置材料,仍违规办理。

1、2011年7、8月份左右,铜陵港务**司托管中心的许**、何**、裴**、马*等人商量后,分别以裴**(许**的姐夫)、赵*(何**侄女)、裴**(裴**儿子)、李**、陈**等人名义开具“分配单”(公房条),并草拟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拆迁住户房屋情况登记表”,实际上述五人均不符合回迁条件。裴**找徐*要求为以上五户办理回迁,并许诺事后给予好处,徐*明知上述人等不符合安置政策,仍违规办理。后徐*应裴**要求将裴**安置协议直接更名为周*甲,并回迁至滨江花园36栋402室,裴**将该房转卖给周*甲得款28.5万元。经鉴定房屋价值人民币287700元。裴**、赵*、李**、陈**等户分别回迁至横港滨江花园36栋301、302、202、35栋401。经鉴定房屋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68520元、268520元、249340元、248130元。

2、2011年9月份左右,裴**和马*商量以孙**(原港务局职工孙*乙的妻子)的名义骗取安置房。马*从孙*乙处借得孙**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并开具“分配单”。后裴**到徐*办公室,提供相关虚假拆迁材料,并送给徐*现金1万元,要求办理回迁,徐*明知不符合回迁条件仍予以办理。徐*应裴**要求将孙**安置协议更名为董*,并回迁至滨江花园26栋601室,裴**将该房转卖给董*得款28.2万元。经鉴定房屋价值人民币288944元。

3、2011年8、9月份,卢*要求为刘**、郭**母子(原港务局退休职工家属)自建房办理回迁安置,裴**分别为刘**和郭**开具两张虚假“分配单”,裴**找到徐*并送其现金1万元,要求办理回迁安置,徐*明知不符合安置回迁条件仍安排古*为两户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将两户回迁至滨江花园55栋302室和26栋301室,后卢*等人将26栋301室转卖给许**,得款24.98万元。经鉴定房屋价值人民币分别为194376元、271936元。

4、2011年11月份左右,裴**分别以蒋*的母亲伍**(丈夫蒋**原港务局职工)、原港务局职工曹*女儿曹*的名义开具“分配单”,找徐*办理回迁安置,并许诺事后分一半好处,徐*明知不符合安置回迁条件,仍安排古*制作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两户回迁至滨江花园25栋601室、48栋302室。事后,裴**将该两户分别以17.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蒋*、陈**,共得款35.6万元。经鉴定房屋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5902元、194376元。2011年11月,裴**在铜官山区建设局对面的移动公司大厅里,送给徐*8万元现金。

5、2011年6、7月份,原铜**务局职工李*乙(已经回迁安置)将2009年找裴大牛开具的一张虚假“分配单”交给高**。高**通过王**找徐*要求办理回迁安置,徐*明知不符合回迁安置条件仍答应为其办理。后高**以16万元将该回迁房转卖孙*乙,徐*安排古*以孙*乙女儿孙*名义制作“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孙*取得滨江花园48栋201号。经鉴定房屋价值211406元。

6、2011年8月,高**和裴**私刻了“铜陵港**办公室”的公章。高**找李*甲借用其母宫恒*(原港务局职工家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以宫恒*、严*(高**母亲)的名义制作了两张“分配单”,高**通过王**找到徐*要求为宫恒*办理回迁,徐*明知不符合安置条件仍答应办理。后高**以16万元将该套回迁房转卖给李**。徐*安排古*直接以李**的名义制作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取得滨江花园48栋501室。经鉴定房屋价值人民币227668元。

7、2011年12月,高**通过王**并送给徐*现金2万元,要求为严*户办理安置回迁,徐*明知不符合回迁安置条件仍同意办理。高**将此房以17.5万元转卖给王*甲,徐*安排古*以王*甲的名义制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王*甲回迁至滨江花园55栋501室,经鉴定该套房屋价值人民币227668元。

2012年春节前,王**为感谢徐*帮忙办理三户回迁安置,送给徐*现金1万元。

经铜陵**证中心评估,上述滨江花园13套安置房价格共计人民币3154486元,扣除已交购房款269446.4元,实际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885039.6元。

铜陵市开展政策性住房清查工作后至司法机关立案前,裴**、马*、高**等人先后退款共计人民币10047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供述、辩解及自述材料,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横港棚户区改造的后期平房扫尾拆迁工作中,负责对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协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被拆迁户的安置房分配工作。裴**找其提出为儿子裴**和裴**、赵*、李**、陈**等其他几户办理回迁安置,其明知不符合安置条件,因裴**许诺给予好处并且其也接收了给予的好处,便不履行正常的审核程序,违反规定安排古*等人办理签订协议、结算等手续,并加盖了区建设局与吕*的印章,使安置协议生效。其先后共收受裴**现金共计10万元整。2013年11月又指派姚*为虚假的安置户弥补了相关手续。

2011年12月底,高**找其办理“李*乙”、“宫恒兰”、“严*”三户的安置手续,其明知高**提供的是虚假的材料,因王**打招呼和送钱等原因,仍安排工作人员为高**办理了这三户回迁安置手续。期间收受高**给的2万元现金和王**送给的1万元现金;

2、裴**的供述及辩解,2009年横港棚户区改造,港务局指派其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在2011年拆迁扫尾时,徐*负责横港棚户区后期拆迁资料的审核、审批,其和许**、何**等人为不符合安置条件的裴**、裴**、赵*、李**、陈**、刘**、郭**等人开具分配单。其找到徐*以自己快退休了为儿子搞套房子,许以好处,要求徐*为儿子和其他户办理回迁安置,徐*答应并办理了,以上几户都获得了安置。

同时,其还伪造了孙**、曹*、伍**的分配单,其中伍**、曹*户是以伪造的公章在分配单上盖章的,通过徐*办理了回迁,之后将安置房又转卖给他人获利,每次其都告诉徐*这些人都不符合安置条件,期间给了徐*共计10万元。其也帮李*乙开过分配单,高**私自开具宫**、严*的分配单,高**后来将上述三户交给徐*办理了回迁安置。

3、高**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6、7月,其从李*乙处获得公房条,另外私刻公章伪造了宫**、严*的公房条,通过王**找到徐*要求办理回迁安置,期间送给徐*2万元现金,办理了以上3户的回迁安置,后将回迁房卖给孙*,获利13万元、出售给李**、王**,共获利28万元。

4、王**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下半年,其为高**搞房子的事,找徐*帮忙安置回迁了三套房屋,高**拿到三套安置房后转卖给他人,送其6万元,其为了感谢徐*的帮忙,就在2012年春节前送给徐*1万元。

5、马*的供述及辩解,2009年港务局改制前,其在港务局行政科工作,具体工作就是开具公房条,2011年8月份横港棚户区扫尾拆迁时,许诗源、何**、裴**等人商量,以裴**、赵*、李**、陈**、裴**、孙**、李*乙等七人开具公房条也就是分配单通过徐*进行回迁安置,实际这七人都不符合回迁安置条件,其中其和裴**商量以孙**的名义骗取了一套安置房卖给了董*。另外,其按裴**的要求给李*乙开了公房条,后来高**通过徐*套取安置房;

6、许**的供述及辩解,裴**是其姐夫,还是精神病患者和低保户。裴**不是原港务局的职工,其父亲是港务局的职工,在单位分的房子旁边盖了几间房子,是以自建的私房丈量的面积开的公房条,是其找马明开的;

7、何**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了李**、陈**、赵*等人均不符合回迁安置条件,其中赵*是其外甥,以上几户均通过徐*办理了回迁安置;

8、证人姚*的证言,裴**等人提供了分配单,其按照他们提供的内容制作了裴**、裴**、赵*、李**、陈**、周**等户的安置协议。这些人住不住在那里其不清楚,2013年还对这几户补签了丈量表;

9、证人古*的证言,其在徐*的安排下,为裴**等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户办理了安置协议和结算,并办理了周**、伍**、陈**、许**等人的安置协议等手续;

10、证人许**的证言,主要证实其丈夫裴**不符合安置条件,其给了许**2万元请他帮忙回迁安置的事实;

11、证人周**的证言,2011年10月,其通过海宁信息部以28.5万元从裴大牛手中购买了滨江花园36栋402室,原协议人名为裴**;

12、证人裴**的证言,主要证实其2007年毕业后就到江**集团工作至今,裴**告诉其以裴**的名字在横港棚户区搞了一套安置房的事实;

13、证人赵*的证言,主要证实其通过舅舅何继来帮助回迁至滨江花园36栋302号住宅的事实;

14、证人程*的证言,主要证实其自建房后,通过何**以妻子李**名义回迁至滨江花园36栋202室的事实;

15、证人陈**的证言,主要证实其自建房后,通过何**、许**回迁安置在滨江花园35栋401室的事实;

16、证人董*的证言,2011年9月,其在裴大牛、马明处以28万元购得滨江花园26栋601室,原协议人名为孙**;

17、证人卢*的证言,2011年夏天,其帮刘*找裴大牛给郭**、刘**母子开了两张公房条,送5万元给裴大牛,听讲其中1万元给了徐*,后回迁至滨江花园,一套刘**居住,郭**的那套卖给了许*保24万元;

18、证人刘*的证言,其家房子原来是自建房,通过卢*协调找到裴大牛为母亲郭**、刘**开具公房条。后刘**回迁安置在滨江花园55栋302号,其母亲回迁安置在滨江花园26栋301号,后卢*将郭**的房屋出卖给许**25万元;

19、证人许**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其从卢*手上为儿子许**买了滨江花园26栋301室,价格24.98万元。

20、证人孙**、陈**的证言,2012年1月份陈**,通过海宁信息部的孙**,从裴大牛处以17.8万元为儿子陈**购得滨江花园48栋302室,原房主系曹*;

21、证人曹*的证言,裴**曾经拿其女儿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去搞房子,讲需要10几万元,其就没要了;

22、证人蒋*的证言,其曾住在港务局机修厂后面的平房,2009年拆迁时找裴**要回迁,裴**以其母亲伍**的名义搞一套回迁房,其花17.8万元从裴**手中购得滨江花园25栋601室;

23、证人孙**的证言,其以前的自建房,以2万元卖给裴大牛。裴大牛以其妻孙**的名义搞了一套回迁安置房。其后来以女儿孙*的名义花16万元从高**手中购买了滨江花园48栋201室;

2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母宫恒*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2011年底高**借用了宫恒*身份证和户口本使用,听讲办了安置房;

25、证人张**、张**的证言,其两人为外甥李**从高捍忠处购买了滨江花园48栋501号,价格16万元,该房主为宫**;

26、证人严*的证言,其子高**曾拿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使用的事实,同时证实其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

2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其通过高捍忠以17.5万元购买了滨江花园55栋501室,实际房主严*;

28、证人李*乙的证言,其之前已经被拆迁安置了,2009年又找裴**开公房条,裴**让其找马*,其给了马*1万元后,马*开了一张公房条,后一直没办好安置,2011年8月份其将此张公房条给了高**,后高**搞到了安置房并卖给了孙*;

29、证人吕*的证言,横港棚户区改造项目后期,其指派徐*具体负责对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协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被拆迁户的安置房分配工作。以上徐*经手审核的裴**等人的拆迁安置协议在加盖印章之前徐*没有向其汇报,都是徐*自己操作的;

30、横港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横港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分配方案,铜陵**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港务集团公司关于横港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一组书证,证实2009年起横港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铜官山区建设局负责,原铜陵**公司配合;

31、书证铜陵市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要求办理交房手续的通知”,主要证实徐*为67户回迁安置户申请了房源;

32、横港棚户区改造前期摸底调查材料,主要证实涉案回迁人员均不在真实回迁安置户名单内;

33、李**、陈**、宫**、严*、李*乙、裴**、赵*等十三人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配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分配单、回迁房屋购置结算通知书、交房通知书、合同等证实以上不符合回迁安置条件的人员,交纳结算差价后均办理了回迁安置。

34、涉案房屋现场照片一组,主要证实涉案的滨江花园13套安置房位置及外观;

35、铜陵**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裴太斌户(滨**园36栋301),价值268520元;赵**(滨**园36栋302),价值268520元;李**(滨**园36栋202),价值249340元;陈*甲户(滨**园35栋401),价值248130元;裴*甲户(滨**园36栋402),价值287700元;孙雪英户(滨**园26栋601),价值288944元;刘**(滨**园55栋302),价值194376元;郭献美户(滨**园26栋301),价值271936元;伍成华户(滨**园25栋601),价值215902元;曹红户(滨**园48栋302),价值194376元;李*乙户(滨**园48栋201室),价值211406元;宫恒兰户(滨**园48栋501室),价值227668元;严某户(滨**园55栋501室),价值227668元,主要证实涉案房屋价值总计3154486元;

36、扣押清单、退款收据,徐*退款说明等书证,主要证实2013年11月7日-2014年元月21日,裴**、高**、卢*等人在纪检、“清房办”等部门,退房款100.475万元;

37、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实裴大牛、马*、高**等人被铜官山区检察院等单位立案查处。

38、徐*的个人身份信息、铜官山区委组织部证明、干部履历表、铜官山区房屋征管办证明、关于成立铜官山区征迁中心、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等文件、横港、园林、露采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书证一组,主要证实,证明被告人身份与起诉书载明情况一致,同时还证实徐*于2009年从铜官山区城管大队调至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参与横港、园林、露采二期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迁项目,具体负责相关拆迁安置工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2010年6月,铜陵市铜官山区政府实施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告人徐*被指派负责回迁户资料审核工作。2010年8月刘**(另案处理)为了使其父亲刘**在园林新村棚户区自建的无证平房能够按有证房拆迁,擅自在岳父姚二牛(另案处理)提供的一份双凰经营部的零星建筑许可证(92建管字075号)的建(修)项目“围墙”后加上“边建四间平房”六字。同年8月原铜官山区建设局副局长李*(另案处理)在审核刘**该份拆迁资料时发现字迹不一,让被告人徐*到铜陵**案馆调取原始档案,徐*经查询发现该许可证底根上建(修)项目内容处没有“边建四间平房”六个字,只有“围墙”两个字,将查询情况向李*汇报并告知了刘**。刘**与姚二牛商量,由姚二牛找到市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舒*,在(92)建管字(075)号“零星建筑许可证”底根上面积一栏加上“平房”,在该许可证申批表上加上“边建四间平房”等文字,并将加盖该馆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交于李*审核,李*在刘**的安置协议上签名。2010年9月份,为表示感谢,刘**送给徐*现金3000元。2013年3月姚二牛找到徐*要求为刘**户提前异地回迁安置,徐*未履行审核职责,明知其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没有向领导汇报实情,仍安排为其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同年4月刘**户获得位于秀水山庄37栋406号(面积91.04㎡),后刘**以50万元价格卖于沈*,经铜陵**证中心评估该房价格人民币546240元。2013年11月8日,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区分局对刘**等人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同年11月11日,刘**退款5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供述、辩解及自述材料,2010年8月份,其将刘**材料初审后提交李*审核时,李*认为资料有问题,便在李*安排下,去城建档案馆查原始档案。后其查询发现该许可证底根上建(修)项目内容处没有“边建四间平房”六个字,只有“围墙”两个字,于是将实际情况向李*汇报并告知了刘**。过了一段时间李*在安置协议上签字,为此,刘**给其现金3000元。在2012年底或2013年初时,刘**提出异地提前回迁,其明知刘**户资料遭到篡改,没有重新审核,也没有向领导如实汇报,并为刘**提前办理异地回迁手续;

2、李*的供述及辩解,2010年8月初,徐*将刘*普户安置资料交其审核,其发现有问题并安排徐*调档后发现有出入,当时没在协议上签字,后不是刘**就是徐*提供了新材料,其在协议上签字后安置协议生效;

3、王**的供述及辩解,徐*是其决定派到园林新村征迁现场的,其要求徐*负责监督拆迁公司,对拆迁公司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然后送给李*审核;

4、刘**的供述及辩解,其伪造了证明及零星建筑许可证等材料,使父亲刘**不符合回迁规定的房子符合了回迁安置,徐*等人知道造假的事情。事后分别送给李祥和徐*各3000元现金。后来又找吕*、徐*等人提前异地回迁至秀水山庄,其将房屋以50万元转卖他人;

5、姚二牛的供述及辩解,在铜陵市园林新村拆迁过程中,为不符合回迁安置条件的刘**,伪造零星建筑许可证等材料,办理了回迁安置,后到2013年3月份通过徐*提前回迁安置至秀水山庄;

6、舒*的供述及辩解,2010年或2011年,其帮姚**在铜陵市零星建筑审批表档案中篡改了资料,在零星建筑许可证存根和审批资料上添加了“平房”“边建四间平房”的字样。事后姚**请其吃了饭,还包给其女儿500元钱;

7、证人吕*的证言,刘**为刘**提前安置的事找过其,也找过分管的副区长李**。这户是园林新村的被拆迁户,徐*是该项目的指导员,其就安排徐*去经办刘**的回迁安置;

8、证人古*的证言,2013年3月份刘**户异地提前安置到秀水山庄,徐安派其去档案局调阅并复制了零星建筑许可证和审批表;

9、两份铜陵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许可证,伪造的双**司、官上村委证明等书证,证实刘**为了使其父亲刘**在园林新村棚户区自建的无证平房能够按有证房拆迁补偿,擅自在其岳父姚**提供的该许可证的建(修)项目“围墙”后加上“边建四间平房”的事实,刘**提供的虚假证明的事实;

10、铜陵**案馆档案利用登记表、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介绍信两份、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2010年8月25日,铜官山区建设局徐*前往铜陵**案馆查询零星建筑许可证(92建管字075号)原件,2013年3月13日,区建设局古*前往铜陵**案馆查询了篡改后的铜陵市双凰综合经营部的“铜陵市城乡建设局零星建筑申批表”;

11、零星建筑许可证存根(92建管字075号),铜陵市城乡建设局零星建筑申批表,城市建设档案(2258D22-22.29),证实姚二牛找市城建档案馆的舒*篡改(92建管字075号)零星建筑许可证存根和零星建筑申批表的事实;

12、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三份,证实铜官山区建设局与刘*普户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由李*签字。

13、秀水山庄房源一览表、回迁房购置结算通知,证实刘*普户提前异地回迁至秀水山庄,回迁房面积91.04平方米,铜官山区建设局付给刘*普回迁房购结算款为22776元;

14、房屋拆迁登记分户表、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证实刘**将其非法获得的回迁房(秀水山庄37栋406室)卖给沈*的事实;

15、铜陵**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秀水山庄商品房37栋406室价值人民币546240元。

16、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对刘**、姚**涉嫌诈骗立案侦查;

17、铜**纪委监察局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证实铜**纪委监察局于2013年11月11日暂予扣留、封存刘**违纪款53万元整的事实。

二、受贿

1、2010年至2012年期间,裴**为感谢被告人徐*在拆迁安置及其他事项上的帮忙,先后五次共送给徐*现金11.9万元。2013年10月份,裴**向徐*要回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2、2011年12月左右,高**为得到和感谢被告人徐*帮忙办理“严*”等户的回迁安置,到徐*的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

3、2010年9月份,原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征迁中心科科长刘**(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徐*在其父亲刘**的房屋安置中的帮忙,在铜**民小学大门口送给徐*现金3000元。

4、2010年9月园林新村被拆迁人王*乙为感谢被告人徐*帮忙提高其被拆迁房屋装潢补偿,请原铜陵**迁公司园林新村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周*乙代其到被告人徐*办公室送给徐*1000元购物卡。

5、2011年3月份,横港棚户区被拆迁人宋*,预回迁安置在滨江花园二楼,为得到理想的安置房,宋*到铜官山区建设局送给徐*现金5000元。事后,宋*回迁至滨江花园25栋302室。

6、2011年5月,园林新村被拆迁户谢*为感谢被告人徐*在亲戚谢**购房一事中提供的帮助,邀请徐*及其家人到山东日照旅游,后谢*到徐*办公室把2400元旅游费退给了徐*。

7、2011年下半年周*乙为感谢被告人徐*在其父周**的房屋拆迁安置中的帮忙,到徐*办公室送其一张存有1万元人民币的邮政储蓄银行卡。

8、2010至2013年,铜陵**迁公司参与了铜官山区政府的黑沙河整治、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市长途汽车站拆迁项目的征收拆迁项目。2010年端午节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为感谢徐*在征迁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共送给徐*现金3.2万元。

9、2011年铜陵**有限公司被铜官山区政府聘为拆迁项目组,参与铜陵市露采二期、北**小学、金**户区改造等拆迁工程。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11月,为得到和感谢徐*在征迁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先后六次共送给徐*现金2.8万元。

10、2010年铜陵**公司承接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房屋室内装璜评估业务,2011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为感谢徐*在其承接拆迁房屋评估业务方面的关照和帮助,铜陵**公司常*先后六次共送给徐*5000元购物卡。

11、2008年以来,安徽天**估有限公司在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承接了部分评估业务。2012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为感谢徐*在其承接拆迁房屋评估业务方面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后四次共送给徐*1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现金。

12、2010年8月,为感谢徐*在园林新村对被拆迁户孙**的房屋拆迁安置中的帮助,铜陵**迁公司的王**在徐*办公室送其一张存有1000元人民币的中石化加油卡。

2012年春节前,为感谢徐*为高**办理虚假回迁安置过程中提供的帮助,王**在铜官山区建设局办公楼下自己的车内送给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2013年春节前,为感谢徐*在拆迁业务上的关照和帮助,王**先后两次在徐*办公室送给徐*2000元购物卡。

13、2013年春节前,梅*为感谢徐*为其母亲在申购安置房时提供的帮助,在铜陵市长江东村大门口附近送给徐*2000元购物卡。

14、2010年春节至2012年中秋节,铜陵**迁公司徐*为感谢徐*在拆迁业务方面的关照,先后六次共送给徐*4000元购物卡。其中2010年春节、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中秋节前四次送给徐*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中秋节前二次共送给徐*2000元购物卡。

上述受贿款项共计人民币24.8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已退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徐*的供述、辩解及自述材料,其在横港机修厂拆还建项目收了裴**回扣费1.9万元,违法办理拆迁安置收取裴**现金10万元、高**现金2万元、王**现金1万元。此外在拆迁回迁安置中还收受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伍*现金3.2万元、徐*6000元购物卡、王**等人5000元购物卡分别是孙**的1000元油卡、梅*的2000元购物卡、王**本人送的2000元购物卡、袁*现金2.84万元、常*5000元购物卡、吴*1000元购物卡、现金3000元。另外收受个人宋*现金5000元、周*乙1万元、王*乙1000元购物卡、谢*现金2400元、刘**现金3000元。收受现金主要用于炒股。后来清房行动中裴**要回10万元,其退给伍*2万元、袁*1.5万元;

2、裴**的供述,证实因安置回迁共送给徐*现金10万元,另证实因铜**集团机修厂“拆还建”的事徐*收受回扣费1.9万元的事实;

3、高**的供述,证实为回迁安置一事送给徐*现金2万元的事实;

4、刘**的供述,证实为父亲刘*普户回迁安置送给徐*现金3000元的事实;

5、证人裴**的证言,2010年裴**通过自己找了铜陵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为原港务局建厂做规划设计,设计费共6、7万元,给3万元回扣给了裴**;

6、证人何*的证言,2011年裴大牛委托其为原铜**集团机修厂的厂房工程设计项目,以海口市城**徽分院名义与铜官山区建设局签订了设计合同,设计费3万元,给了裴大牛2万元回扣;

7、证人王**的证言,园林新村拆迁时,其拆迁房因装潢补偿低,通过周*乙找徐*帮助提高补偿标准,解决后通过周*乙送给徐*1000元购物卡;

8、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为调换楼层送给徐*5000元现金,后回迁至较好的滨江花园25*302;

9、证人谢*的证言,其为舅老爷谢国*自建房回迁安置找徐*帮忙,后给了一个户头办理了回迁安置。为表示感谢2011年5月邀请徐*一家去山东日照游玩,回来后,将徐*预交的2400元旅游费用还给徐*;

10、证人周**的证言,其父亲周**有一栋自建的无证两层楼房屋。2011年下半年为感谢徐*在其父房子事情上的帮忙(未安置回迁),送给徐*存有1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并代王*乙送给徐*1000元购物卡;

11、证人伍*的证言,其为得到和感谢徐*在征迁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帮助,2010年端午节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共送给徐*现金3.2万元及补助费3千元。2013年8月份时,铜官山区政府在搞清房时,徐*退回2万元;

12、证人袁*的证言,其为得到和感谢徐*在征迁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于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11月共送给徐*现金18000元,2012年春节前给徐*15000元,徐发了5000元给其他人,后徐*2013年将1.5万元退回。

13、证人常*的证言,其为感谢和得到徐*在其承接拆迁房屋评估业务方面的关照和帮助,于2011年春节、2013年中秋,共送给徐*5000元购物卡;

14、证人吴*的证言,其为感谢和得到徐*在其公司承接拆迁房屋评估业务方面的关照和帮助,于2012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共送给徐*现金3000元和购物卡1000元;

15、证人徐*的证言,2010年至2012年,其为感谢徐*的关照和帮助,共送其4000元购物卡;

16、王**的供述,其为感谢徐*为高**办理回迁安置的事,送给徐*现金1万元。为孙*丙回迁安置房的事送给徐*1000元的加油卡。2012年、2013年春节前送给徐*共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为梅*申购房的事送给徐*2000元的购物卡;

17、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园林新村回迁时其通过王**找徐*帮忙的事实;

18、证人梅*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母亲房子回迁安置的事送给徐*2000元购物卡;

19、港务集团机修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证实横港机修厂拆还建项目,铜官山区建设局先后委托铜陵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海口**设计院设计,并支付设计费的事实;

20、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事务招标文件,委托房屋拆迁安置事务合同,铜陵市**责任公司与铜官山区建设局就园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动迁,拆除事务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实施,原长途汽车站项目房屋征收事务目标责任书,委托房屋拆迁安置事务合同,露采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事务目标责任状、北**小学西侧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事务目标责任状、金口岭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事务目标责任状等书证一组,主要证实袁*、伍*、吴*所属拆迁公司在徐*负责的征迁项目中,从事拆迁工作;

21、裴**、高**、王**经手的13户与建设局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刘**、周**、王**、谢*、孙**等户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等,周*乙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信息,宋*提供的铜官山区征迁中心盖章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事实;

22、华安证**淮河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对账单、资金变动流水情况表,证实徐安用父母董**、徐**的名义开户将受贿款用于炒股的事实;

23、徐*退赃情况说明,主要证实2014年1月21日徐*妻子马**为退交16.5万元至纪检部门的事实。

三、贪污

2010年6月,铜官山区建设局负责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告人徐*负责收集、初审项目拆迁资料。同年8月,徐*和翟*(徐*亲戚)商议伪造资料冒充回迁安置户骗取安置房,二人遂伪造铜陵市铜官山区政府“建筑执照”,并在上面填写内容为“同意翟*在黑砂滩新建披屋45平方米”,同年8月13日,徐*安排工作人员周**按其要求制作了房屋拆迁登记分户表及房屋拆迁产权调制安置协议。该协议生效后,徐*等人共领取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廉租房补贴等补助费共计现金82230元。至案发该户未回迁安置。

案发后,纪检部门在要求徐*交代已掌握的渎职、受贿的违法违纪问题时,徐*还如实供述了贪污的事实,可认定为自首。2014年1月17日翟某代徐*退交82230元赃款至纪检部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的供述,2010年8月其在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自己收集资料、初审的职务之便,和翟*商量利用翟*的身份资料,伪造建筑执照等拆迁材料,以翟*的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骗取安置房,共领取各项费用8万多元,后该房一直未回迁安置;

2、证人翟*的证言,2010年8月份,其受徐*指使伪造“建筑执照”等材料,后以自己名义与铜官山区建设局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骗取安置房补偿款8万多元;

3、证人周**的证言,徐*安排其为翟某户填写“房屋拆迁登记表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使得徐*等人骗取了补偿款;

4、王**、李*的供述,证实大约2010年4份开始实施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徐*负责监督拆迁公司,对拆迁公司收集的相关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然后送给李*审核;

5、翟*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其中徐*伪造“铜官山区政府建筑执照”内容:户主翟*,正屋45㎡,披屋33㎡,空调一台、地坪30㎡、围墙25㎡、电热水器一台,安排周**拟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内容:翟*原房屋黑砂滩无栋号,回迁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协议约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70㎡,该户要求购买85-95㎡,主要证实伪造材料相关内容;

6、铜官山区建设局2010年至2013年记账凭证、银行卡,证实徐*、翟*伪造资料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共领取各项补助82230元的事实;

7、铜官山区纪委函、铜陵县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徐*归案经过,证实徐*贪污系自首。

8、收条、扣押物品清单、收据、情况说明等,证实2014年1月17日翟某代徐安退交82230元至纪检部门。

9、检查机关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告知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光盘,证明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一案相关言辞证据均来源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负责拆迁安置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明知他人不符合回迁安置条件,超越职权,违反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导致国家遭受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426529.6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在负责审核安置材料及房屋征迁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8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指使他人伪造证明材料,制作虚假安置协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2230元。被告人徐*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如实交代纪检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及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主动供述纪检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的全部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案发前,因其滥用职权所致国家损失已部分挽回,故对其滥用职权罪,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受贿罪、贪污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案经原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被告人徐*违法所得38.223万元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徐*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在刘*普户的安置中构成滥用职权系认定事实错误,其他滥用职权行为均系上诉人主动交代的;其在纪委双指期间检举了他人犯罪事实,原判没有认定其立功;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其滥用职权第一起中,其只知道裴*甲户弄虚作假,其余的他不知道。

其辩护人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同时认为徐*在纪委双指期间检举了他人多起犯罪线索,对是否构成立功,请求二审法院查明。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由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以及二审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上诉人徐*负责对回迁户的资料审核工作,在刘*普户安置过程中收受贿赂,其明知刘*普户的安置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刘*普户提出异地提前安置时,仍帮助实现安置,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原判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在刘*普户的安置中构成滥用职权系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滥用职权的第一起中只知道裴*甲户弄虚作假,其余的他不知道的辩解。经查,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裴大牛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审庭审中未提出异议,裴大牛要求徐*为裴*甲等五户办理回迁安置,并许诺事后给予好处,上诉人徐*放弃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裴*甲等五户不符合安置政策,仍违规办理,故其二审庭审中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徐*在双指期间虽然检举交待了有关他人犯罪的线索,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王**、高**骗取回迁安置房与徐*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关联。故原判认为上诉人徐*如实交待与其犯罪关联的事实,系坦白,不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并无不当。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徐*在双指期间检举了何**私存公款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并未立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虽对何**等人贪污案立案侦查,但该院办理该案不是因为徐*提供线索而侦破,故徐*检举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原判已经认定上诉人徐*如实交代纪检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及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主动供述纪检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的全部罪行,系自首。本院结合上诉人徐*能在《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对市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进行自查自纠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考虑认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时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徐*违法所得共计330630元,原判判决被告人徐*违法所得38.223万元追缴上缴国库,计算有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拆迁安置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48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426529.6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2230元。上诉人徐*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二审中查明上诉人徐*有检举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结合其有坦白、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在依法对其数罪并罚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追缴违法所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铜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三、已追缴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零六百三十元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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