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管**、雷**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雷**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管**、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雷**以及曾**、涂明星利用其分别担任商城县**党支部书记、委员等职务之便,经合谋,以其四人的名义上报共20亩集体林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各自占为己有。从2005年至2010年度,被告人管**、雷**等四人侵吞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26400元。其将分得的赃款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均已全部退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曾XX、涂XX的证言,记帐凭证、收据、领条、信用社存折、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款收入票据、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雷**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管**、雷**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均已退还全部赃款,且在庭审中均能主动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管明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雷德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