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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信阳华辰**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会计的职务便利,在经办单位财务费用支出的过程中,伙同出纳张某某采用虚假列支的手段,用公款8000元支付购买两套玉镯及两个玉佛挂件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通过新县检察院退赃玉镯2个、玉佛挂件1个,通过本院退赃玉佛挂件1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庞某某、张**、张某某的证言;信阳市**理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国有企业会计的职务便利,用公款给个人购买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量刑时应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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