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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3)第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永州**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某某委)是零陵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被告人唐某某是零陵区某某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初审和审核签字。

2011年下半年,永**限公司总经理雷*(另案处理)等人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达到2012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情况下,为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虚构了某某公司2011年的电费、税费、生产量统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并私刻湖南省**电业局和永州**家税务局公章,伪造湖南省**电业局证明和永州**家税务局证明,分别用于证实某某公司2009年至2011年近三年的用电情况和正常缴纳税款情况。后雷*等人将一系列虚假的某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资料交给了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审核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便让雷*直接将申报资料送交区财政局,并逐级上报至市、省某某委和财政局(厅),致使雷*等人利用虚假的申报资料骗取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专项资金138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称:1、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是由财政部门牵头,某某委负责配合,申报材料他没签字确认,材料的真实性不应由他承担责任;2、本案多因一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永州市**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某某委)是零陵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被告人唐某某是零陵区某某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初审和审核签字。

2011年下半年,永**限公司总经理雷*等人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达到2012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情况下,为获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虚构了某某公司2011年的电费、税费、生产量统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并私刻湖南省**电业局和永州**家税务局公章,伪造湖南省**电业局证明和永州**家税务局证明,分别用于证实某某公司2009年至2011年近三年的用电情况和正常缴纳税款情况。后雷*等人将一系列虚假的某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资料交给了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审核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便让雷*直接将申报资料送交区财政局,并逐级上报至市、省某某委和财政局(厅)。2012年2月份前,湖南节**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到永**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要求该公司提供电费、税费等相关资料的原始票据,被告人唐某某告知该公司的负责人原件办齐后直接送交湖南节**究中心,后该公司在7月份提供了电费等相关原件到湖南节**究中心。雷*等人利用虚假的申报资料获取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国家专项资金138万元。

案发后,宁远县检察院已将138万元的专项资金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他们将永州某有限公司转让给林某某,该企业2008年就没有生产了,达不到申报要求,屈某某要求他伪造了2009年、2010年、2011年的电费清单,后来公司得到138万元的奖励资金,他分得10万元的事实。

2、证人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雷*安排他等人收集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因资料不齐全,他们伪造了电费发票、完税凭证等资料,他们把资料收齐后交给唐某某,唐某某要求他们将资料装订成册直接交区财政局的事实。

3、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雷*与他商量永州某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事,主要由雷*负责,在申报过程中他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共拨付奖励资金138万元,他分得303600元的事实。

4、证人雷*的证言,证实他们提供的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资料中税务证明、电费证明、产量情况、职工花名册、资产负债表、资产利润表是假的。他们将材料收齐装订后,唐某某让他们直接将材料交给了区财政局。2013年4月某某公司得到138万元的奖励资金。

5、证人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零陵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区某某委负责对企业进行摸底,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到区某某委,再由区某某委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准确性。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被告人唐某某分管并经办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因他事情较多,他叫企业直接把申报材料交给了他。2012年12月份,区财政局收到了中央财政下达的某某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138万元。他们要求雷*提供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后将138万元存入了职工银行账户上的事实。

6、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他与领导发生分歧后,就没有经办这项工作了,是唐某某管的。

7、证人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前他们对永州某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7月份提交的资料是现场核查后补充提交的,他们只接受经过区某某委对资料进行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检查过的补充材料。

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机器已拆除,但该公司缺少能够证明近三年正常生产的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等相关的原件,我们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后该公司的老总到湖南**究中心提交了三份证明。他们接受的资料是某某委审核后,认定其真实性、合理性的前提下接收的。

9、证人杨某某、雷*、屈某某的证言,证实湖南**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到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后,要求该公司提交近三年的纳税证明、用电量证明、生产产量等资料的原件,如果不交,将予以否定,被告人唐某某要求他们配合湖南节**究中心,按要求尽快将资料补齐,资料补好后,企业接将资料送交湖南节**究中心。后来他们伪造了相关材料,没有经过区某某委的审核,由雷*将伪造的资料直接交到湖南**究中心。

二、书证

1、中共**区委员会关于唐某某等同志任免通知,证实唐某某2011年期间任区某某委党委委员的事实。

2、2011年零陵区经委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证实唐某某当年分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3、湖南省**户服务中心打印永州某某公司2009-2011年缴纳电费的情况,证实该企业2009-2011年没实际产生电费。

4、某某公司关于请求拨付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报告、职工花名册、银行账号,证实区财政局拨付138万元奖励资金到该企业职工银行账户。

5、关于检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报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通知,(湘淘汰落后办(2011)3号文)证实,淘汰落后产能是国家下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6、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现场核查表,证实区某某委在表上盖有单位公章。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唐某某在检察机关供述,2011年他分管并经手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规定,区某某委对企业提供的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进行核实,而他未对企业提供的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而直接让企业主将申报资料交区财政局,企业利用假资料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他作为区某某委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主管领导和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办人把关不严、工作不认真负责,存在失职行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永州市零**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在分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辩称“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他没有签字确认,对资料的真实性他不承担责任”。经查,某某委作为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主管职能部门,被告人唐某某是零陵区某某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初审和审核签字,其未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便让企业主直接将资料送交区财政局,材料逐级上报后,湖南**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后,要求企业提交电费、税费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唐某某没要求企业主将补办的原件交由他审核,而是告知企业主将相关资料原件办齐后直接交给湖南**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唐某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履行审核职责,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其行为与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还提出“本案系多因一果,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查属实,被告人唐某某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对被告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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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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